当你探索法律小说时,你会发现现代学者通常会把这个概念分成多个类别。这通常是为了吸走争论的焦点,使学者能够专注于光谱中与他或她的论点相关的部分,或者简化法律的一个高度复杂和复杂的领域。例如,奥利弗将光谱分成四个部分;立法虚构和司法虚构之间的争论,立法虚构是可恶的,而司法虚构服务于良好的目的。
也许最重要的区别是法兰克人。弗兰克将法律小说分为;法律谎言(有意误导的对法律的曲解)、合法的法律虚构(让每个人都清楚它们是虚构的谎言)和法律神话(由于无知或错觉导致的法律错误)。弗兰克假设,唯一值得研究的法律小说形式是合法的法律小说,而他的其他两个类别所包含的理论应该被立即抛弃,因为它们显然在法律中没有地位。在宣布这个范围中有一部分是明显错误的时候,弗兰克驳斥了过去许多学者仔细地搜寻法律虚构领域各个角落的学术工作。然而,他也尖锐地颠覆了边沁关于这个问题的结论,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19世纪的法律改革。弗兰克认为,如果边沁放弃法律谎言和法律神话,他可能会得出一个非常不同的结论,关于法律虚构的性质和潜在利益作为一个整体。
对我来说,这其中有趣的部分,是它提出的问题,也就是法律理论研究中一致性的需要。从弗兰克、富勒和边沁的著作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他们都对同一主题,同一套法律规则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方法。这些方法的差异导致了不同的结论,从而对法律虚构的未来产生了不同的信念。对所有学者来说,最好至少承认一个分类的中心系统,即使他们随后在论文中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否则,我们将继续面对像弗兰克斯这样的学者,他们可以在没有任何详细解释的情况下,随意驳回开创性的工作,然后再提出自己的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