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W928

作为人的尊严还是作为人格的尊严?

尊严是人权的条件,也是人权的结果(《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
但尊严到底是什么?对尊严的直观定义是“值得尊重”,但为什么一个人是“值得尊重”呢?然后,自然的答案会是“因为他或她是一个人”。
然而,Alain suiot的《作为意象的人》(The Human being as Imago Dei)似乎提供了不同的视角。的确,在本章中,我们了解到人格的概念起源于古罗马,最初指的是“祖先的死亡面具”,即意象。直到后来,随着人文主义/启蒙运动的兴起,“人格”的概念逐渐被赋予每个人,因为国王不再是上帝在地球上的唯一化身。从那时起,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因为他们都是照着上帝的形象造的——和唯一的——因为上帝是一个。因此,所有的人都有“尊严”。
这意味着人类有尊严,因为他们戴着祖先的面具,上帝的面具。他们不把尊严当作人,而是当作人格,当作神的形象;因为他们代表了上帝。也许更重要的是,人类有尊严,因为他们代表基督教的上帝。苏比奥特认为,随着现代时代的到来,法律已经成为“保证人类身份的权威,并象征着他们不会被当作一件东西来对待”。然而,尽管《法》声称具有明显的客观性,但安东尼·安吉(Anthony Angie)等学者也证明了基督教、自然法和实证法之间的联系,并揭示了现代国际法中嵌入的欧洲中心主义。
这种关于尊严概念的基督教起源的叙述与它的传统理解不一致,并提出了关于人权的普遍计划的问题。我绝不是在暗示不是所有人的尊严都必须得到尊重。我的疑问在于,当这种尊严的概念被普遍应用时,会产生怎样的后果:难民危机,被驱逐土地案件中土著居民的待遇....基督教和西方关于尊严的概念如何影响律法对他人尊严的理解?

标准